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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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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属性

平等性、法治性。

1、平等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对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了平等主体的广泛性。

2、法治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决定》的一条主线。法治这个关键词在《决定》中一共出现120次,依法治国出现42次,两个加在一起162次,证明我们党对法治建设的环境和法治建设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