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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属于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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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属于离婚理由

《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